第一章 指導思想
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大學生日常思想政冶教育和管理工作,積極培養和鍛煉學生幹部參與學校教育管理工作,拓寬學生工作的路徑,規範導生工作的管理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導生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補充力量,是輔導員在新生中展開各項工作的助手,應當在思想、學習、工作和生活等各個方面對新生起到示範引領的作用,引導新生自立自強,求真務實,輔導員應當從培養愛護導生的角度,對其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。
第二章 工作職責
第三條 導生應當協助輔導員掌握新生思想動态,以誠信教育為主線,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為重要内容,以關懷教育為特色教育形式,結合通識教育,進行積極的思想引領,幫助新生迅速适應大學生活。
第四條 導生應當協助輔導員開展新生教育、管理和服務工作,積極進行新生班級的團隊建設,指導新生班級骨幹開展工作,導生應當做到工作有計劃、有總結、有過程記錄。
第五條 導生應當協助輔導員開展學風建設工作,堅持為營造濃郁的學風而努力,應率先示範,在學習上做新生的榜樣。
第六條 導生應當協助輔導員做好德、智、體綜合能力測評,評獎評優,幫困助學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七條 導生應當積極參加校、院組織的導生培訓大會和其他各種導生會議,不斷提升工作能力與綜合素質,并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和規律。
第八條 導生應當積極配合分而道遠處理各種突發事件。
第九條 導生應當承擔輔導員交辦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選拔聘任
第十條 導生的選拔聘任工作應當由學生處統一組織、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具體執行,并應當依據以下條件:
(一)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思想政治素質過硬,品行端正,作風正派,模範遵守法紀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。
(二)學習成績優異,能夠妥善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系,無不及格現象。
(三)具備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質。
(四)工作認真負責,能力突出,勤奮嚴謹,熱愛導生工作。
(五)優秀學生黨員和學生幹部優先。
第十一條 導生的選拔聘任工作應該在每學年第一學期末前完成,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
(一)學生處通知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進行導生選拔,為每個新生班配備一至兩名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導生,建議男女生各一名,分别任導生和副導生。
(二)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通知二、三年級學生自願報名。
(三)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對報名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。
(四)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組織導生競聘工作,将競聘結果及時上報學生處。
(五)學生處進行導生選拔聘任工作的最終審批。
第十二條 原則上導生聘期為一年。由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頒發聘書。
第十三條 導生本人上學期出現違反學校紀律或成績不及格現象時,下學期予以解聘,空餘的崗位參照第五條啟動臨時補聘程序。
第四章 管理考核
第十四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導生進行日常管理,應當随時監督和指導導生的工作,掌握導生的思想動态和工作情況。
第十五條 每學年末,對導生的考核由學生處統組織,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具體執行,堅持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、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相結合的原則,并依據以下标準,分為優秀、稱職與不稱職三個等級。
(一)優秀
1、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務,認真履行崗位職責,成效顯著。
2、及時掌握學生思想動态,協助老師有效處理突發事件。
3、積極參加培訓和工作會議,沒有無故缺席的現象。
4、努力學習并能夠帶動新生班的良好學風,個人及所帶班級成績突出者優先。
5、所帶班級獲得校級及以上優秀集體榮譽稱号者優先。
(二)稱職
1、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崗位職責,但工作中還存在問題。
2、了解學生思想動态并處理突發事件,但不夠及時有效。
3、培訓和工作會議的出席率不低于70%。
4、能完成校、院和輔導員交辦的各項工作,但有延誤。
(三)不稱職
組織紀律較差,不能履行崗位職責,完成工作責任心不強,不完成工作任務,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,有不良影響。具備以下情況之一者,可以直接确定為不稱職。
1、散布影響校園和社會安定言論,造成惡劣影響者。
2、不能接受工作任務,經教育不改。
3、不能按時完成交辦的任務,造成不良影響者。
4、對學生中的違紀行為隐瞞不報、故意包庇或縱容學生違紀,造成惡劣影響者。
5、班風渙散,集體凝聚力不強,個人在導生工作中發生負面作用。
6、功利思想嚴重,弄虛作假,工作作風過于強硬,多數學生反響強烈。
第十六條 考核應結合工作實際進行,其中優秀等第的導生評定例不超過25%。
第十七條 考核按照導生自評、輔導員考評、二級學院評定并建議等學生處審定的程序進行。
第十八條 凡沒有不稱職現象出現的導生,每學期在校内助管工作一項内加30/20(二年級/三年級)個公益學時。
第十九條 導生考核表教入學生本人檔案。
第五章 評選表彰
第二十條 每學年末,學生處根據考核結果對優秀等第的導生頒發“優秀導生”證書。
第二十一條 優秀導生代表可以獲得對新上崗導生進行培訓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4 月22日起施行。